《我,一个北大毕业生的公务员生活》
第5节

作者: 出走的N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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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他常带着我和那个漂亮男生去就业培训中心看看培训的情况,他只是在窗外看那些农民工在上课在培训,他从不打断更不会去发言,如果一定要发言也是廖廖几句,简明扼要。中心的人定好了餐馆定好了娱乐场所什么都准备好了,他却强行上了车,好话说尽也没用,留也留不住。他带我和春风飞霜妹妹去县下面检查工作,路途蛮长的,但也是留不住他来吃饭。他说他不是不愿吃饭,下次你们来市里学习的时候我们再一起吃饭,他说你们县搞城区建设缺钱花也挺不容易的,这些形式的东西能免则免了。后来我们是驱车回到半路的小饭馆吃的晚饭。而有一次,是从一个医疗保险那块的工作人员那里听来的“上次某某领导(即是这个调研员)领着我们去各医院和定点药店检查医保卡的使用情况,半个月跑了几十个地方,没一个地方留得下他来吃饭的,他说吃人家的嘴软,发现问题还好意思彻查到底?这领导真不错,可惜总也上不去啊。”也许吧,往往是这样的人,没有出头之日。

  每次我觉得自己呆不下去了再也无法忍受了就会想到这么个优秀的人都可以呆得这么默默无闻,气就灭了。我跟这个领导走得比较近,跟那些局长副局长们仅仅微笑打招呼而已,有老同志好心提醒过我,说我站错队了。呵呵,错就错呗,人以类聚,跟这样的人走近,他身上那些优秀品格带给我的影响,是可以受用一生的。
  他就是那个前任市长的女婿,我领导的领导。
  最后,我想对大辽短刀这位朋友说,如果想说明一个优秀领导的优秀之处,请不要说得这么空洞无物。我从来是不大相信报上的东西,娱闻如此,别的,亦如此。当然,你提到的两位领导都是很优秀的,但他们的优秀,绝对不仅仅是体现在你举的这些事例上。
  日期:2007-7-2 16:26:36
  新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6月29日通过和公布了,在7月2日的早上我竟然在天涯头条看到民工因追讨欠薪而血溅当场。虽然这个合同法得到2008年1月1日才施行,但现在看来,仍觉讽刺无比。

  如果一则法律保护不了哪怕一个人,那么这则法律形同废纸。不记得是哪个先哲说过的这番话了,只记了个大概。
  现在的法律保护得了这些民工吗?答案是肯定的。法律是保护得了他们,可不代表执行法律的这些公检法工作人员会依法行政。执铁棍肆意殴打民工算不算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是不是故意伤害罪?
  新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和拘禁劳动者的。

  是法律没有规定到吗?弱者想通过法律保护自己和自己的既得利益,在现今的中国,是多么的难。我只能说,现今的中国,不是法治社会,是人治社会。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十二字要求说起来容易,哪个省长、市长、县长敢拍拍胸膛说自己的省市县做到了这一点?
  现在我手里正拿着新劳动合同法在传阅学习,我右边的监察员飞速地扫了两眼就签字扔给了我。即使是刻录机我想她也刻得没那么快。想来那些看见暴徒拿棍棒行凶的执法人员之所以没有立即行动制止这种行为,是因为当时还在脑子里使劲搜索应该依哪条哪款执法而总是想不出来而已。
  日期:2007-7-2 17:22:26
  现在我想说说公务员法。我先自己检讨我违反了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可我说的都是实话,我在向皇帝新装中的那个孩子学习,至少得让皇帝知道他真的没有穿衣服。
  我想说的是违反了第五十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我的那些可爱的同事们。

  我右边的监察员和她老公一起开了家酒吧,她老公是什么部门什么职位的我记得我说过,不过聪明的人自有聪明的做法,酒吧的营业执照上是她妹妹的名字,她妹妹不是公务员,没有限制。可我们这些去光顾过捧场过的人都知道真正是谁在经营和打理着这家酒吧,我们可爱的局长是那里的座上客,他没有理由不知道,不过这年头,谁不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呢?就像我床头的公仔娃娃。

  春风飞霜妹妹开了家服装店,only,全局的女孩子都去光顾过。当然,营业执照上也不是她名字,是她表姐的名字。
  我的领导,注意,是我的领导,不是我的领导的领导,他们两人有着本质的区别。他开了家夜总会,当然又不是以他的名字开的,而且他的夜总会还有小姐的,小姐还是可以陪睡的,而且上次查出他家夜总会的小姐有两个得了艾滋,按理是肯定得关门了,可关门没多久换了个名字又重新开张了,小姐还是那帮小姐,只是那两个不见了而已,呵呵,可见是黑白道通杀啊。

  局里还有很多从事副业的,不一一而述,我只说离我最近的。
  最后一句话概括:法律是拿来践踏的。over!
  日期:2007-7-2 21:25:03
  回楼上某位朋友的话。我没觉着谁恶心,看不惯的是现状,不是现政权。皇帝没穿衣服是他的错吗?是他周围替他做新装的夸他新装漂亮的人太多太多了,三人成虎,何况百人千人?以至于真的相信了自己的赤身裸体上套着一件无色天衣。
  更何况,下一个政权又会比现政权强到哪里去?从陈胜吴广到现在,政权永远掌握在谁的手里又永远不会替谁说话?
  我也只不过说说,我这“考匪”又改变得了什么?!我们这些“考匪”最看不惯的也就是你们这些根正苗红的官老爷们,别东张西望的,我说的就是你们!拿着人民给的权力当枪使!!我们也只是看不惯而已,我们低低在下我们能扯了你们衣领给你们几个金光灿烂的大耳光还是把你们的头塞入马桶缸?!

  日期:2007-07-04 21:3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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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陪吃饭去了,心情畅快之下喝得烂醉,胃都吐翻过来了,回家直接睡了就没来看帖。没想到今天这帖突然倍受关注起来,吓我一跳。
  心情畅快是因为想通了。这都得多谢这里的朋友,不管是持哪种意见的,都有如当头棒喝,痛快淋漓。
  如果这份工作已不再是我的信仰,那还有什么好郁闷的?索性离开就是。

  如果仍要坚持这样的信仰,仍把GWY当作一份事业,那就好好经营,至少首先得学会对着一天一地的裂缝视若无物,埋头苦干,好好工作,积极面对。当然,自己做好还是不够的,还要学会去适应和接受那些不好并把它当成一种转变的过程,并真诚相信总有拨开云雾见青天的一日。如果能够先适应再改变这就更积极了,像地下党一样先把自己变成他们,等掌握了一定实权后把衣服一撕昭告天下“看看我的心是红的!”,再把他们变成自己,这才是做GWY的最高境界。

  接受它,适应它,否则就离开它。
  曾经我是享受窗口工作的,甚至对一位在深圳外资企业混的同学说“你是帮资本家服务的,我是为大众服务的,境界不一样成就感不同你知道吗?你创造多少价值才能让你老板拿出千分之几用到公益事业上?我每天直面大众,能为他们解决点实际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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